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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_南宫NG28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9-29 12:41:01 /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中国化工机械网讯:2012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中国化工机械网讯:2012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准入条件》规定:应以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迁往、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三年内,煤炭调到省区应以不得新建合成氨生产能力(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领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移往,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  《准入条件》拒绝: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应不高于1000吨/日,建气炉按须要设置;新的装置不应使用先进设备技术和装备,希望使用具备自律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

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不应使用倒数气化工艺;希望现有企业积极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约能源、环保和安全性为目的技术改造。现有相同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不应全部设施建设刮起风气余热重复使用、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出局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成工艺。

  《准入条件》设置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值。以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00千克标准煤/吨,其他煤种能耗≤1800千克标准煤/吨,天然气、焦炉气原料≤115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企业不应在三年内超过上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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